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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4/06/152.公司名稱:雷笛克光學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雷笛一:52301)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8.因應措施:無。9.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本轉換公司債以發行後屆滿二年之日(民國104年8月1日)為債權人提前賣回本轉換公司債之賣回基準日,本公司應於本轉換公司債賣回基準日之前三十日,以掛號發給債權人(以「賣回權行使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債券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一份「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轉換公司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以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之102.01%【滿二年之實質年收益率為1%)】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贖回。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應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以現金贖回本轉換公司債。二、本公司將於104年7月1日以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三、行使賣回權之期間為:104年7月2日至104年7月31日止。四、債券賣回手續:賣回之債權人,請於最後受理賣回日之前一個營業日(104年7月30日)至原交易證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檢附:(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賣回申請書(表格可由各證券商取得),並加蓋集保帳戶印鑑。(2)證券存摺(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至證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五、債券賣回之相關稅賦: 1.國內個人或法人:利息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一律扣繳10%稅款。 2.國外個人或法人:利息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一律扣繳15%稅款。六、補充保險費:國內個人:利息所得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辦法規定單筆給付金額達5,000元者,應按規定扣取2%補充保險費。七、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承德路三段210號地下一樓電話:(02)2586-5859八、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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